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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时间:2020-05-20


日前,常山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落槌,给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的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近年来,我市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市号召,全面推进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逐步健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大企业守法经营,不断夯实“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的生态本底。

image.pngQ: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A:简单来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就是明确了,生态环境能够和物品一样,被谁损坏了就需要谁承担修复义务,使受损环境恢复到原状。

Q:谁负责索赔?


A:赔偿制度明确了衢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由市政府直接指定相关政府部门作为追偿修复费用的赔偿工作部门。

Q:怎么追偿?


A:赔偿权利人根据调查报告和评估鉴定报告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平等磋商,旨在及时使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磋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者公益诉讼进行追偿。

Q: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何意义?


A
:一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使受损的生态环境有人承担修复义务,不因赔偿义务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免除其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节约行政和司法成本。主动磋商,可减少中间环节。将“发现线索-调查评
-提起公益诉讼-判决-上诉-判决-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修复”8个环节的原有司法公益诉讼路线,缩短为“发现线索-调查评估-磋商-修复”4个环节,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三是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压实违法成本,对“以罚了事”说不,做到应赔尽赔,倒逼企业产业技术转型升级。四是守护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是对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最大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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