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现问责的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是指勘测设计行为与成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不符合推荐性技术标准又未进行必要论证;
(四)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
(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影响工程功能发挥、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程度的投资增加。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开展相应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地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协助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测设计失误的调查、认定和问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认定和问责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强制性标准;
(三)推荐性技术标准;
(四)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
第七条 问责对象为造成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包括勘测设计单位(含勘测设计成果签章的联合单位)、技术审查单位、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勘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被问责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技术审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专业主审人;项目法人的直接责任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责任人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 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
(一)在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勘测设计任务;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控制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行为与成果质量;
(三)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勘测设计文件:
1.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的要求;
3.符合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
(四)对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技术论证;
(五)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派驻设计代表;
(六)提供施工图纸,完成设计交底,掌握施工现场情况,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七)参与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
(八)参与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九)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技术审查单位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
(一)建立项目审查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审查质量责任制;
(二)审查勘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三)审查勘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
(四)审查勘测设计成果是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工作深度的要求;
(五)与委托单位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
(一)履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
(三)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四)对确需变更的项目组织完成设计变更程序;不得要求勘测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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