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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见成效,履职尽责是关键
时间:2020-05-20

2018年年底前全国江河湖泊已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河长湖长体系全面形成,实现了河长制湖长制“有名”。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是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和水生态环境,让每个河湖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2019年12月27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河湖〔2019〕267号),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河长制湖长制本质是压实地方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责任

河长制湖长制的核心是责任制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紧紧抓住党政领导负责这个关键,明确提出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省级河长湖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分级分段(片)设立河长湖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从本质上看,河长制湖长制的核心就是要压紧压实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盯紧盯牢其他各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队伍,形成党政牵头、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河长制湖长制破解了河湖管理保护主体和责任不清的瓶颈约束

河湖管理保护涉及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多项内容,涉及水利、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草等多个部门职责。由党政领导挂帅担任河长湖长,能够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联治,打破部门、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限,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有效破解了河湖监管主体和责任模糊的瓶颈约束。

一方面,通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湖长,将河湖管护责任主体明确到人,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压力传导机制,确保各级责任主体真正重视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切实解决河湖突出问题。

另一方面,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湖长,通过行政权力协调推进解决复杂问题,同时,由上级河长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河长进行监督考核,有效解决了监管对象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问题,形成务实、高效的河湖监管体系。

河长制湖长制凝聚了全社会河湖治理保护合力

河长湖长组织体系及相关制度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了运行平台,各地河长湖长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一些地方推行河长+警长+督察长“三长治河”,设立河道警长、生态法庭,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一些地方实行“互联网+河长制”行动计划,整合水利、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信息,构建掌上治水圈。一些地方成立部门联合作战指挥部,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些地方畅通了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河湖治理的积极参与者、美丽河湖的自觉守护者,营造了全社会珍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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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

实践证明河长湖长履职好,地方河湖面貌改善明显各级河长湖长切实履行职责,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积极开展河湖治理保护专项行动,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转向“有实”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河湖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原来脏乱差的河湖变成老百姓休闲散步的亲水平台,部分中小河流初步实现了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广东省:严格督查考核,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先行区,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发展,积累的河湖问题突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广东省各级河长湖长迎难而上、主动作为,河湖水环境持续好转,昔日的“黑臭河”蜕变成今日“美丽河”,释放出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9年,广东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受到国务院激励。

一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推动、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层层落实任务,全省上下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同级领导分工抓、有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是五级河长湖长挂帅出征、巡河履职,牵头组织并督促整改,集中解决了一大批河湖老大难问题。

三是以督查暗访为抓手,建立督察体系。省、市、县三级河长办加强督查督办,压紧压实每位河湖长管理保护责任。

四是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河长制湖长制述职制度,明晰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激发了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部门主动作为、担当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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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韩江潮州段

江苏苏州市:抓住党政领导这个“关键少数”推动生态河湖建设

苏州市素有“东方水城”之称,境内湖泊353个、河流2万多条,水域面积3205km2。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河湖脏乱、水体黑臭、生态退化等问题急剧凸显。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抓住党政领导这个“关键少数”,通过水岸同治、区域共治,河湖面貌显著改善。

一是设立双总河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第一总河长和总河长,在落实巡河护河责任方面第一总河长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发挥“头雁效应”,形成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的压力传导机制。

二是把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地方政府的责任红线,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重点专项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各级河长湖长的“官帽子”“钱袋子”挂钩,促使河长湖长履职尽责。

三是从认识河流、巡视河流、治理河流和管护河流四个方面细化工作要求,制定了河长湖长履职标准化流程,确保各级河长湖长开展规范化、常态化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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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环城河碧水绕城

浙江德清县:河长湖长齐创新,树立基层典范

德清县自2013年建立河长制以来,以河长湖长为“总抓手”,开创了河湖综合治理的新局面。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彻底消灭了县控以上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依托水环境的持续改善,建设了水梦苕溪等一批景观线,尽显清丽江南水乡风貌。

一是建立县、镇、村、组四级河长湖长体系,组织领导责权到位,创新设立河长工作站,夯实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实现“条条河有治理”。

二是建立河长责任体系,创新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通过签订责任书、印发责任告知清单、报送信息反馈单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及时有效解决河湖难题。

三是出台《德清县河长履职电子化考核办法(试行)》和《德清县小微水体河长履职考核办法(试行)》,建立“一看、二查、三巡、四访、五落实”的河长履职“五步法”,并以“巡河量”衡量河长到位率,使得基层河长湖长巡河综合履职率稳定保持100%。

四是河长湖长“督考激励”力度到位,实现全覆盖。将河长制湖长制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开展“最美治水人”等评选,充分激发和调动河长湖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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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禹越镇三林村万鸟园/刘柏良

强化河长湖长履职担当,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转向“有实”

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意识

目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入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阶段,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任务集中在啃下河湖管理保护的“硬骨头”。各级河长湖长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作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大事来抓,将河长制湖长制视作政治责任、份内责任和全面责任,主动担当、履职尽责。

发挥各级河长湖长河湖管理保护的“领队”作用

各级河长湖长是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者、决策者、组织者、推动者,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万名党政负责同志上岗到位,实现了每条河流、每个湖泊都有河长湖长的目标。作为河湖管理保护的“领队”,各级河长湖长要继续挂帅出征,亲自动员部署、审定方案、巡河调研、解决难题。

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河长湖长履职担当

为保障河长湖长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应当建立完善以下长效机制:

一是推动河长制湖长制立法或入法。通过专项立法或在相关涉水法规(规章)中明确河长湖长职责、义务,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履职尽责,同时为河湖管理保护增强法治保障。

二是制定完善河长湖长履职规范、河长湖长会议制度、巡查制度,明确河长湖长履职具体内容、要求和标准,分级分类细化实化河长湖长任务,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召开会议、巡河巡湖频次频率及有关重大问题处理流程,推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化、常态化。

三是建立完善河长湖长述职制度,将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责任河湖治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四是建立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督察督办制度,对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任务及群众举报、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等进行督办,并及时通报督办结果。

五是建立完善河长湖长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结合各地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及河湖管护实际,细化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通过提醒、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加强责任追究,强化鼓励激励正向引导。

六是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公众满意度调查,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


刊于《中国水利》2020年第8期,原题为《履职尽责是河长制湖长制落地见效的关键》

作者/王冠军(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郎劢贤,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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